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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就业创业的普通

高校毕业生落户的规定

 

 

    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办理落户;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七条、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聘(招)用协议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均可申请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的配偶、未婚子女也可以随迁。应届毕业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二条,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本科毕业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对待。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一年内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的,可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超过一年在西安市区就业的,按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科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即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九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四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本市市区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均可申办落户。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八条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三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往届毕业生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参照《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但已在本市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四、经公开考试被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的高校毕业生,或被驻军单位聘为文职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第十条规定: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正式录用的人员,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市、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单位聘用文职人员和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户籍管理的意见》(市政办发〔2008〕51号)规定: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驻本市市区各单位聘用的文职人员申请户籍迁转以及配偶子女随迁,按照中央驻本市市区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五、普通中专应届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落户。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就业满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六、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落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解决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批复》(市政办发〔2008〕50号)规定:持外省市常住户口,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在本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可迁入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市发改委社会处注:这些规定,同时适用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各类大中专学校历届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和非全日制(如高自考、电大、函授、夜大等)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也包括从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已在外地就业并落户后重新在西安市区就业的社会在职人员。)

    七、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4号)规定:市人控办、市公安部门要支持大学生创业者落户,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2006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一律支持帮助其办理落户手续。

    八、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西北五省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或落回本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18号)、《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一)和《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西安市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包括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可将户口保留在本市;从外地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以恢复户口。

 

问  题  解  答

 

    (一)“用人单位”的具体含义?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一条的解释,《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市政发〔2006〕17号)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费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各类民办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但不包括外地公司在西安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联络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哪些学校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指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非全日制的其他高等院校。具体是指纳入国家、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

    (三)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或省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生,入学后依法注册学籍,完成规定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位证书并经电子注册,毕业离校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人员。依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2001年起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学历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四)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毕业当年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按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未落实就业单位,按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报到后等待就业的毕业生。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05号)精神,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五)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如何理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往届毕业生”,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下发执行后,自毕业之日起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才在西安市区初次就业并持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不包括在此之前毕业已按计划分配就业的毕业生,亦不包括在此之后按就业协议已在外省、市就业落户的毕业生,也不包括毕业后到外省、市就业而将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的人员。这些人员均属社会在职人员。

    (六)申请户口迁入市区人员的年龄如何计算?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九条,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如何计算?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十条,按《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为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

    (八)“合法固定住所”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解释,所谓“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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